原告李某科与被告莫某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21
原告李忠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莫树华,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莫树珍,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莫清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杨老林,初小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吴治文,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吴治成,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吴治光,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科与被告莫树华、莫树珍、莫清福、杨老林、吴治文、吴治成、吴治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科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李忠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李忠科负担。

审判员  欧进坤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南山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