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周晓萍。
委托代理人郑彬,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黔灵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
被申请人贵州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宝山南路185号4栋4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
被申请人李成德。
被申请人杨欣荣。
被申请人杨晓峰。
被申请人王恩权。
被申请人阎蕊。
申请人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德、杨欣荣、杨晓峰、王恩权、阎蕊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44799.86元的财产。担保人杨伟民、邹品珍、郑兴全、叶秀娟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伟民的坐落于本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新天太阳城J幢1单元9层1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邹品珍的坐落于本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4栋1单元43层6号房屋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郑兴全的贵AMY665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四、查封担保人叶秀娟的坐落于本市花溪区吉林村林坡经济适用房16幢2单元4层3号房屋一套。
五、查封担保人叶秀娟的贵AGX673号小型轿车一辆。
六、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德、杨欣荣、杨晓峰、王恩权、阎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4799.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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