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7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成力。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兰洪明。
被申请人白全。
被申请人贵州锦江大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黔南州贵定县岩下乡马踏屯村。
法定代表人兰洪明。
申请人李成力与被申请人兰洪明、白全、贵州锦江大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合石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保证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成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洪明、白全、贵州锦江大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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