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7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22
申请人龚蓓蕾。

被申请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55号1栋。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申请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13号2单元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

申请人龚蓓蕾与被申请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0199元的财产。申请人龚蓓蕾与担保人徐财良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蓓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龚蓓蕾与担保人徐财良的价值110199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19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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