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会荷诉杨勇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4:22
原告:魏会荷

被告:杨勇

原告魏会荷诉被告杨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会荷及委托代理人张云飞、被告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会荷诉称: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对原告不信任,并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一、判令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由原告自行抚养,次女由被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勇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是先同居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以后才登记结婚的,双方是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过吵闹,但并无其他大的矛盾。被告虽然与原告发生过一次抓扯,但尚不构成家庭暴力。被告愿意改正错误,希望与原告搞好夫妻关系,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会荷与被告杨勇从2008年开始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孩。 2015年3月28日,双方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存在一定差异,加之2015年8月5日,双方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抓扯,导致原告受伤。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医院病例、派出所证明、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复经本院庭审核实、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之规定,本案中, 原告提供的医院病例、派出所证明、照片等证据,只能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动手打伤过原告一次。现被告已认识到错误,表示愿意改正,希望与原告搞好夫妻关系。对此,原告应予谅解。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会荷对本案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会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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