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文与被告王某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23
原告杨老文,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王老劳,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老文与被告王老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老文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老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杨老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杨老文负担。

审判员  欧进坤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欧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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