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丁某。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丁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继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某某诉称:2014年3月16日,我与被告丁某协商一致,各出资30万元按揭购买了恒至露天液压钻车一台,用于双方合伙共同合作承包工程施工,我与被告丁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及《合作协议》。因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我与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了《撤资协议》,约定由被告向我支付30万元股份转让款,我将自己的全部份额转让给被告丁某,并约定该30万元分3次支付。《撤资协议》签订后,被告丁某于同年6月17日向我支付了7万元转让款,经我再三催促,被告均借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转让款23万元,并以2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直至转让款全部支付之日止。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申某某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申某某的诉讼主体适格;
2、《合作协议》及《撤资协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别出资30万元购买恒至露天液压钻车用于经营,后因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退伙;
3、汇款凭证2张,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告支付入伙资金28万元。
被告丁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的客观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申某某原与被告丁某的外甥女系恋爱关系。经原、被告共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由二人分别出资28万元按揭购买型号为HZCLY115C的恒至露天液压钻车一台用于经营,双方约定平均分配合伙收益。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被告丁某指定的账户汇入28万元。后因双方发生纠纷,遂协商一致退伙。同年6月1日,原告申某某与被告丁某补充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寻找工程、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注:双方共同出资60万元,各方出资30万元)。合作协议签订当日,经双方就合伙期间的收益进行核算,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撤资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申某某自愿将与被告丁某共同所有的恒至露天液压钻车的二分之一股份以3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被告丁某,被告丁某于2014年6月10日、7月10日及7月31日前分别向原告申某某支付10万元转让款,并约定恒至露天液压钻车的按揭贷款由被告丁某负责偿还。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付清余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判。
本院认为,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撤资协议》系双方就合伙期间的积累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核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定的撤资协议,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转让款的方式及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7万元后,未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退伙协议中约定的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撤资协议,未对被告逾期支付转让款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作相关约定,但因被告违约,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至少系该笔未付款的银行利息,故被告应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8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由此造成的法律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申某某支付退伙资金23万元,并以2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8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丁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闫继月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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