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1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25
申请人奚浙宁。

申请人韩晓兰。

被申请人陈攀。

被申请人王月。

申请人奚浙宁、韩晓兰与被申请人陈攀、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韩晓兰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奚浙宁、韩晓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韩晓兰价值18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攀、王月价值18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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