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8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狄小龙,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王云,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焦明鑫,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张立库。
申请人狄小龙与被申请人张立库财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狄顺平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狄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狄顺平价值11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立库价值115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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