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49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26
申请人贵州兴鸿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本市金阳新区观山路碧海花园金蝶苑B幢2单元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穆容君。

委托代理人李俊,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市新华路新华大厦11层C座。

法定代表人刘福学。

申请人贵州兴鸿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保证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兴鸿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 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