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枝、何X英申请执行陈X静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28
申请执行人罗X枝,男。

申请执行人何X英,女。

被执行人陈X静,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X静在7日内给付罗X枝、何X英332 106元,缴纳案件受理费6436.90元,缴纳执行费48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X静在黔西县信用联社定新信用社的存款74 000元。

解除担保人黄X克在中国农业银行黔西县支行的50 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向

执行员  熊廷虎

执行员  王郡林

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金 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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