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利诉马洪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4:31
原告杨某某,自然情况略。。

被告马某某,自然情况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双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1月14日,原、被告在毕节市梨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结婚。婚前于2002年2月25日生育长子马XX,2004年5月19日生育长女马X。婚后于2011年7月29日生育次子马XX。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2012年上半年,原、被告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激烈争吵,被告有时候甚至在子女的面前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多次给其机会改正,被告屡教不改,我行我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长子马XX、长女马X、次子马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三个子女的抚养费1000元。

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上班挣钱都是为了家庭和孩子,在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和原告发生过争吵,也曾打过原告,但离婚对孩子伤害较大,希望原告谅解,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共同抚养好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7月自行认识恋爱,2002年2月25日生育长子马XX,2004年5月19日生育长女马X,2011年1月14日,在贵州省毕节市梨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9日生育次子马XX。近年来,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提出如前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2011年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从认识到共同生活至今亦有一十五载,应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未采取理智处理方式,反而动手大原告,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考虑到被告现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愿意改正,故双方今后只要相互信任、互相关心、体谅并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则可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生活氛围。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诉请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双全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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