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32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林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江明海

人民陪审员  许利英

人民陪审员  刘孝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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