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林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江明海
人民陪审员 许利英
人民陪审员 刘孝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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