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X祥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朱启杰,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喻某某。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喻某某于2006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0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对子女不管不问,2011年7月20日我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吵闹后被告就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不知去向。我与被告生育有子女代X维、代X红。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我诉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
3、诚信计生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未违反计划生育;
4、定新乡新海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喻某某去向不明。
被告喻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出示调查刘书德、高原红、罗义均的调查笔录两份。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法庭的调查笔录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喻某某于2006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7月22日生育双胞胎子女代X红、代X维。后于2010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为此,被告于2011年7月20日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3年。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喻某某同居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可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对孩子进行抚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代X红、代X维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
二、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喻某某共同生育的子女代X红、代X维由原告代某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玲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马丰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