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确认合同效力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罗正正,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黔西县某某镇地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黔西县某某镇地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白某德,该村村主任。
被告裴某某。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黔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下称协和镇政府)、黔西县某某镇地庙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地庙村委会)及裴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正正,被告协和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地庙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白某德与被告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2001年2月16日,协和乡政府(现协和镇政府)将半坡茶场拍卖给协和乡地庙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双方签订了《协和乡半坡茶场买卖合同》。2001年3月10日,地庙村委会因经济困难,经研究决定,又将半坡茶场转让给本村村民裴昌顶、白某某、裴某某三人管理经营,双方签订了《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2011年8月14日,半坡茶场全体股东将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份额转让给该茶场股东白某某,由白某某一人对茶场进行经营管理,双方签订了《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转包协议书》。原告白某某获得半坡茶场的承包经营管理权后,一直经营管理茶场至今。为确认《协和乡半坡茶场买卖合同》、《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转包协议书》的合同效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上述涉案合同效力。
为支持自已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情况;
2、协和乡政府与地庙村委会签订的《半坡茶场转让合同》,地庙村委会与裴昌顶、白某某、裴某某签订的《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转包半坡茶场协议书》,用以证明该三份协议真实存在,协议的签订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
3、裴某某等半坡茶场的其他8位股东收到原告白某某支付转让费的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履行了与半坡茶场各股东签订的《转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4、证人黄某某到庭证实:地庙村委会和政府签订协议后得到半坡茶场,由于无钱经营,我们就将半坡茶场转让给裴某某、白某某等人经营;
5、证人罗某某到庭证实:《半坡茶场转包协议书》是属实的,我收到白某某支付的转包费3万元;
6、证人许某某到庭证实:其父亲是原半坡茶场的股东,听说半坡茶场卖了。
被告协和镇政府辩称:协和镇政府与协和镇地庙村签订的半坡茶场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半坡茶场原属于杨柳乡的乡镇企业,1992年撤区并乡后,杨柳乡合并到协和乡,半坡茶场自然归属于协和乡政府。因该企业无法经营,协和乡政府就将其转包给协和乡地庙村村委会,故此行为合法有效。协和镇地庙村民委员会与协和镇地庙村民裴某某、白某某等人签订的《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协和镇地庙村半坡茶场股东与原告白某某签订的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转包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因协和镇政府不是合同相对方,对该两份合同无法确认其效力。
被告地庙村委会辩称:对涉案合同均没有意见。 被告裴某某辩称:协和镇政府与地庙村村委会签订的协和乡半坡茶场买卖合同,是我代表地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由于不能贷款,地庙村村民委员会又把茶场转包给裴昌顶、白某某与我,此转包协议没有违法法律规定,也是合法的。由于经济困难,裴昌顶、白某某与我各自再去邀约三人,茶场股东就变成了9人。后因管理不善,通过协商,茶场股东将半坡茶场转包给白某某一人,转包金额是27万,该转包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协和镇政府、地庙村委会及裴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协和镇政府对原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第2组证据中的《半坡茶场转让合同》无异议;认为第2组证据中的《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转包半坡茶场协议书》、第3组证据及证人证言均与其无关。被告地庙村委会、裴某某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
经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相互结合证明本案的客观事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的焦点是:所有涉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6日,黔西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将半坡茶场拍卖给协和乡地庙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双方并签订《协和乡半坡茶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拍卖期限为五十年,即2001年2月至2051年2月。二、拍卖金额为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拍卖金额伍万元,方可开始对该茶场进行管理经营。三、拍卖范围为整个茶场法定面积为1500亩(包括石人茶园);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变压器两台)、房产(按93年清理数为准),均拍卖给乙方。四、乙方在经营期间,任何人不得在茶场内私自开矿,如需开办矿产,必须经乙方同意,方可办证开采。五、乙方不能对茶叶进行掠夺性采摘,在现有茶园的基础上加强管理、不断更新。……”。2001年3月10日,协和乡地庙村村民委员会因经济困难,经村委会研究决定,逐将地庙村半坡茶场转让给地庙村文化组村民裴昌顶、白某某、裴某某三人,由该三人管理经营,双方签订了《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
2011年8月14日,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全体股东将地庙村半坡茶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份额转让给该茶场股东白某某,由白某某一人对茶场进行经营管理,双方并签订《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转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双方协商年限为原合同期满(2011年2月至2051年2月),期满后由承包人与政府协商,与甲方无关。二、转包金额共计贰拾柒万元,一次性付给原有股东(其中减去白某某叁万元)。三、转包范围除原所有股东已修建房屋用地面积和裴某某给小春弯变电站住房底盘外,所有原茶场面积的一草一木全部归乙方管理使用(另外原已建房撤除后地盘所有面积归乙方所有)。……”。原告白某某获得地庙村半坡茶场的承包经营管理权后,一直经营管理茶场至今。为确认《协和乡半坡茶场买卖合同》、《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转包协议书》的合同效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上述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协和镇人民政府与协和镇地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和乡半坡茶场买卖合同》是协和镇政府通过公开拍卖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协和镇地庙村委会与协和镇地庙村村民裴某某、白某某、裴昌顶签订《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之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尚未施行,但村委会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将涉案茶场发包给裴某某、白某某、裴昌顶三人,由该三人实际经营管理茶场的行为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当时法律及现行法律的规定。
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全体股东裴某某等人将自己在半坡茶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份额转让给该茶场股东白某某,双方签订《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转包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半坡茶场股东即全体承包经营权人对自身合伙份额的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综上所述,所有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正确行使合同权利。现原告要求确认所有涉案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黔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黔西县某某镇地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和乡半坡茶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确认被告黔西县某某镇地庙村村民委员会与协和镇地庙村村民裴昌顶、白某某、裴某某签订《转让半坡茶场协议书》合法有效。
三、确认黔西县某某镇地庙村半坡茶场与原告白某某签订《协和乡地庙村半坡茶场转包协议书》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霄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清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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