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号原告令狐昌维诉被告李庆国、李宗明、李宗强、李建芬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令狐某某,女,1940年6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老一组。
被告李某某,男,48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老一组。
被告李某某,男,43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老一组。
被告李某某,男,39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老一组。
被告李某某,女,48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正华园。
原告令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令狐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因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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