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号原告赵建鸿诉被告赵冬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男,2004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玛瑙岩组。
法定代理人成某某,女,1984年6月26日生,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黄家咀廉租房,系原告之父。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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