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9号原告付羽星诉被告付相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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