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3号原告杨艳梅与被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四化路313号。
被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苏凯东,主任。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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