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4号原告陈友其诉被告胡建松、马小碧、令狐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小坝村同光组81号。
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新田湾组68号。
被告马某某,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九坝镇槐子村令狐义村组9号。
被告令狐某某,女,1967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新田湾组38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马某某、令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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