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5号原告张玉先诉被告娄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雨果
_1512909907.unknow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