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号原告娄小丽与被告重庆胜特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勇兵、桐梓县帝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重庆胜特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国斌,经理。
被告刘某某,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桐梓县帝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老东门。
法定代表人:张卫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敏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重庆胜特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桐梓县帝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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