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号原告张其勇诉被告成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0
原告张其勇,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下湾组。

被告成容,女,1984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下湾组。

原告张其勇与被告成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其勇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其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其勇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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