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5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1
申请人冯月声, 1967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彬,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宪群, 1959年12月25日生。

被申请人贵阳市南明区富利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小碧乡秦棋村关田坝梅子山。

法定代表人曾宪群。

申请人冯月声与被申请人曾宪群、贵阳市南明区富利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74.61万元的财产。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保证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月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宪群、贵阳市南明区富利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4.6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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