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1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福,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被告高某某现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张 玲

审判员  马丰明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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