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2号原告潘维诉被告郭林敏、邵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1
原告潘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郭某某,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邵某某,成年,浙江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郭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雨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