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38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1
申请人贵州晟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云岩区贵乌南路冠竹苑B栋5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化超。

委托代理人秦简丽,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学宏,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鸿源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东。

申请人贵州晟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鸿源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206210.64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晟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晟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贵州晟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210.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源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210.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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