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良进诉被告廖礼松子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良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廖礼松,2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进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良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王良进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晓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