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祖发诉被告江君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4
原告汪祖发,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江君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祖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祖发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祖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共计300元由原告汪祖发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晓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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