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祖发诉被告江君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汪祖发,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江君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祖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祖发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祖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共计300元由原告汪祖发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晓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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