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元诉喻琼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喻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钦友、任关芬,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双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钦友、任关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结婚后,长期分居,原告患有多种疾病,身体极差,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不照顾原告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请求与被告喻某某离婚。
被告喻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从2005年结婚,双方十多年来相处很好,原告称长期分居,实际没有分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5年11月14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被告不照顾原告生活为由,起诉来院,提出如前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从认识、恋爱到结婚共同生活至今已达十年,在此期间双方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被告不照顾原告生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考虑到原、被告现均系老年人,被告亦愿意与原告继续相伴,今后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相互体谅,生活上互相关心帮助,则可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安享晚年。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诉请与被告喻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双全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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