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久顺要求宣告聂健英失踪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4:45
申请人赵久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法定代理人赵福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申请人之伯父。

申请人赵久顺要求宣告聂健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久顺诉称:被申请人聂健英与申请人赵久顺系母子关系,因聂健英于2003年1月外出至今无任何音讯,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聂健英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聂健英,女,系申请人赵久顺之母亲。聂健英与申请人之父亲赵福乾于2002年4月23日生育一子赵久顺。聂健英在2003年1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赵福乾于2009年12月18日因病死亡。自聂健英外出和赵福乾死亡后,赵久顺一直和赵福明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8月17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聂健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聂健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聂健英自出走之日起至今十余年时间无音讯,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赵久顺作为聂健英之子,现申请宣告聂健英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聂健英为失踪人。

二、指定赵福明为聂健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笋(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