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骁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5
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木瓜镇。

组织机构代码:72211XXXX。

法定代表人:段昌俊,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黎骁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骁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桐梓县万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