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荣虎诉被告夏禹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6
原告何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夏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文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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