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长发诉被告李朝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6
原告周长发,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梁晓松,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朝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发与被告李朝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发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长发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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