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家册诉被告王守远王守凯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甲,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何文梅。
被告王某乙,48岁,住桐梓县。
被告王某丙,45岁,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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