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兴诉被告王永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7
原告王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王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000元,减半收取1 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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