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焱诉被告江福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江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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