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小华诉被告王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7
原告徐小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王为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华诉被告王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事实变化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卫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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