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平忠、黎勇、黎平江诉被告黎太洪、潘邦弟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黎平忠,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黎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黎平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黎太洪,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潘邦弟,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第三人桐梓县松坎镇茅坝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桐梓县松坎镇茅坝村。
法定代表人王良才,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平忠、黎勇、黎平江诉被告黎太洪、潘邦弟、及第三人桐梓县松坎镇茅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相关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平忠、黎勇、黎平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黎平忠、黎勇、黎平江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