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兴恩、兰祥治与被告被告程泽付、第三人桐梓县黄莲乡后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兰兴恩,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罗德伟,住遵义市。特别授权。
原告兰祥治,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徐朝忠,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兰加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程泽付,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胡敏琴,女发,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事。
委托代理人梁宏,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事。
第三人桐梓县黄莲乡后深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桐梓县黄莲乡后深村。
法定代表人杨光龙,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兴恩、兰祥治与被告被告程泽付、第三人桐梓县黄莲乡后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兴恩、兰祥治以相关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兴恩、兰祥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兰兴恩、兰祥治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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