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琪诉被告付晶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9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付某某,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相关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 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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