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明东诉被告桐梓县新华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9
原告吴明东,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文梅,系桐梓县法理援助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桐梓县新华采石场。

企业负责人陶继东,住所地:桐梓县松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东诉被告新华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东撤回对被告新华采石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东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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