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宗渔诉被告罗德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49
原告张宗渔,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罗德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金明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金明全,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委托人之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渔与被告被告罗德康、金明芬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渔以相关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宗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渔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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