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书与余显国相邻通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友书,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
被告余显国,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书与被告余显国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书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友书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友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友书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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