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兴与刘其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明兴,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丹风,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其云,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兴诉被告刘其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兴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兴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兴承担。 审判员 谭万宇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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