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51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梁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谭万宇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人民陪审员  张思韬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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