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朱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朱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谭万宇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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