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之平与陈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之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兴义。
被告陈饶,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中华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俞曙。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之平与被告陈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之平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之平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之平承担。
审判员 江明海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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