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 贵州省余庆县人 。
委托代理人柴晓艳。
被告魏某某,男 ,贵州省余庆县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江明海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 八日
书记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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