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大先与胡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赖大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胡廷秀,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大先诉被告胡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大先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大先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大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赖大先承担。
审判员 江明海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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